上海健康医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发稿时间:2016-11-18浏览次数:12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做好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兵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征兵工作是依托高等教育资源优势为军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战略举措,是高校履行兵役法律法规义务的法定职责,是实现人才强军、人才强国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部队建设需求为牵引、提高兵员质量为目标,坚决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上海市教委关于征兵工作的指示要求,按照转变思路、突出主体、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尽量多征集高学历高素质青年入伍,走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兵员的途径,实现征集、使用、退役安置良性循环,为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提供优质兵员保证,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提供优秀人才支撑。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党委书记为我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各联合党总支(党总支)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级兵役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我校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在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指导下,校武装部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校武装部办公室组织实施。各联合党总支(党总支)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各学院的征兵工作,各党总支书记为各学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生处、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资产后勤处、保卫处、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按照条块分工管理原则,各联合党总支(党总支)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观念和国防意识。

(二)开展兵役执法自查自纠工作。

(三)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确定预征对象。

(四)做好政治考核、走访调查和学历审核工作。

(五)做好入伍手续办理、学籍保留、毕业证发放和学籍档案、党团关系转迁工作。

(六)做好学校在役士兵统计、跟踪教育、走访与服务工作,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七)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征集任务与分配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要求,以高校适龄男大学生数为基础,本着兵役负担相对合理的原则,学校接到征兵命令后,按照各学院男生数为基础,同比例下达给学院。

第四章征集对象、条件与办法

第八条征集对象包括: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读生。

第九条征集对象的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布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年龄条件,按照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征集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学校各联合党总支(党支部)应组成专门班子,落实专门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开展征兵宣传教育工作,调动高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积极性。

第十一条在校武装部的部署下,各联合党总支(党支部)根据年度兵役登记工作安排,组织我校适龄大学生进行网上兵役登记、应征报名和现场确认,经过初检初审,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征集任务数3倍比例择优确定预征对象,报区(县)征兵办审定,并做好《预征对象通知书》发放和《预征对象登记表》、《补偿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的审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区征兵办年度征兵体检的时间安排,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征集任务数3倍比例择优选定上站体检对象,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上站体检合格率不低于50%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区征兵办年度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安排,由学校武装部牵头组织和指导,各联合党总支(党支部)具体承办体检合格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和走访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预征对象各项审查合格后,学校按照不低于征集任务数1.2倍比例,择优推荐预定兵员报区征兵办审定。被批准入伍的新兵名单由所在高校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征兵工作总结,在征兵工作结束后10天内组织实施。

第六章优待与安置

第十六条应征入伍的我校大学生,享受国家、军队和本市相关优待政策。

第十七条市委、市政府、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若干意见》(沪委〔2011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适用对象范围包括:自201110月《若干意见》颁布后在役、退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十八条根据上级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1.户籍

“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其中,“本科”包括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以及退役复学后入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是指按规定服完现役,表现良好;“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是指被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含劳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自主创业的。

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高职(专科)生,按规定服完现役、表现良好,退役复学高职(专科)毕业、符合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要求的,可按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在申请积分时,可直接将居住证总积分加到标准分值。在申请居住证转办上海常住户籍时,其服义务兵年限视同居住证持有年限。

2.复学(入学)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学校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提前毕业

为鼓励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合格的,入伍后毕业实习在部队完成,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学校发放毕业证书时,直接将证书发给学生本人或由学生家长代领。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实习、考试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毕业。

4.升学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我校在获得专升本招生计划时,应优先录取本校退伍学生。

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5.学费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6.退役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七章监督与奖惩

第十九条学校武装部应加强对征兵工作的检查指导,重点对兵役登记、预征对象确定、兵员征集和相关优待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帮助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 学校征兵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每年学校党管武装工作考核及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兵役法规及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征兵所需基本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入校武装部预算。

根据市有关部门有关高校征兵工作经费实际需要,视情适时调整高校征兵工作经费标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联合党总支(党支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