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发稿时间:2015-09-01浏览次数:428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组织领导

本市学生军训工作在市政府和警备区的领导下,由市教委、警备区司令部、警备区政治部共同负责。市教委、警备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军训日常工作。

第三条 评估

学生军训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体系,权重等同于相同学时的必修课。

第四条教育和军事部门职责

市教委会同警备区司令部负责制定和落实学生军训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对学生军训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组织军事理论教师培养;组织学生军训工作经验交流、学术研究和推广先进;研究解决学生军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教委负责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具体实施学生军训。警备区司令部协调安排承训部队和帮训官兵,计划落实学生军训用武器弹药。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司令部做好派遣军官的调整、选配、培训和考核。

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具体实施学生军训。区(县)人民武装部协助本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保障学生军训所需的武器弹药;协助本区(县)教育局组织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

第五条军训学校职责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制定本校学生军训各项制度,检查督促贯彻落实;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各项保障。

普通高等学校设立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教研室,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军事教研室配备专职军事教师,在学校人民武装部领导下开展工作,享受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待遇。专职军事教师数量按招生人数1800的比例进行配备,招生人数不足8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军事教师。聘任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需求数量由军训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高中阶段学校由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训工作,政教处负责学生军训的计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聘任兼职军事教师数量由军训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承训部队职责

承训部队应当选派政治思想好、军事技术过硬、作风纪律优良、组训能力较强的官兵帮助学校组织军事技能训练;负责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帮训官兵的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学生军训教研室职责

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学生军训教研室担负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协助普通高等学校对专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

学生军训教研室接受警备区、市教委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指导。

第八条军事教师职责

军事教师主要负责军事理论课程教学,协助组织军事技能训练。军事教师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军事素养和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能力,掌握军事教育基本理论,热爱国防教育事业。

普通高等学校专(兼)职军事教师通过聘用、接收军事院校转业干部、派员参加全国和本市军事理论教师培训等方式解决。其中,培养高学历军事教师可通过在职攻读国防教育硕士生的方法解决。

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专(兼)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纳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系列。

普通高等学校专(兼)职军事教师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着制式专武干部服装。

第九条派遣军官职责

派遣军官编制在学生军训教研室,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共同担负军事理论课教学。普通高等学校对派遣军官的需求计划,应于每年4月底前结合学生军训教学计划一并报警备区、市教委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由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任教期间,所在普通高等学校为派遣军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其课时补助按照沪教委体〔200614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

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校内或军训基地组织实施,也可到军队院校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进行驻训。普通高等学校适情组织学生进行半自动步枪第一练习实弹射击,高中阶段学校不安排实弹射击。军事理论课教学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

实弹射击必须在安全确有保障的实弹射击靶场进行。在承训部队、学校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统筹指导下,由军训学校负责组织与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实弹射击计划与学生军训计划一并报警备区、市教委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备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各计算2个学分,载入学籍档案;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试成绩纳入社会实践活动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帮训官兵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帮训官兵,由军训学校上报计划,每年4月底前,分别报警备区、市教委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原则上帮训官兵数与学生数为1:50),经汇总审核后由警备区统一报军区审批。630日前组织军事技能训练的普通高等学校,帮训官兵需求计划提前半年报批。

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帮训官兵,由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帮助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协调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解决,并报警备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备案。

开展军事技能训练所需教官,军训学校也可采取在承训部队支持下,通过聘用退伍军人、培养军训骨干、组织退伍大学生、国防生帮训等方法解决。

第十二条经费保障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全市性大型学生军训活动所需经费,由市教委和警备区司令部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中央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按照沪教委体〔2006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民办高校参照此文件执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给予一定经费保障。

军训学校参加全市、区(县)大型学生军训活动所需经费,按学生军训经费保障渠道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军训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随训教师和帮训官兵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等。

第十三条基地保障

学生军训基地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进行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市、区(县)、学校三级学生军训基地体系,为实施规范化的军事技能训练提供条件。

教育部门统建的学生军训基地,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区(县)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基地应当为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学生军训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根据《上海市学生军训基地管理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市教委和警备区、区(县)教育局和人民武装部会同同级物价、卫生等部门对学生军训基地的基础设施、保障条件、日常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规范管理。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学生军训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

学生军训基地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枪弹保障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枪支、弹药由区(县)人武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保障、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工作

区(县)教育局、人民武装部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军训期间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及时分析安全形势,每期学生军训均组织人员到场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承训部队、区(县)人民武装部、学生军训基地、实弹射击靶场等相关单位在学生军训期间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等妥善处理。事故处理完毕,要将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市教委和警备区司令部。

第十六条奖励和惩处

市教委、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每三至五年组织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大型活动,对在学生军训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各区(县)教育局、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军事训练大型活动。

对违反《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参照《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警备区、市教委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