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发稿时间:2016-10-11浏览次数:4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学生,则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但不影响本条例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一年期满,需向作出行政处分的部门提交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且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良好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且受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2.举报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者;

3.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以其主要错误为处分依据外应加重处分:

1.一年之内曾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同时违反两种或两种以上校纪校规者;

2.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3.违纪调查处理过程中隐瞒重大事实,或作伪证,或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者;

4.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者;

5.违纪群体为首者;

6.勾结校内外人员作案者;

7.持械打架、斗殴者;

8.对违纪行为认识不足且态度蛮横者;

9.有其他严重情节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教育设备,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偷窃、骗取公私财物,参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给予相应处分;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满500元,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偷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4.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者,参照本条例第二十条 视数额、手段、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5.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偷书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6.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公费医疗等各类奖助学金者,一经发现,除退回所获钱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7.其他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章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热毯等),使用明火(如熄灯后点燃蜡烛等)或存放煤油炉、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焚烧废弃物等,一经发现,除收缴违章使用或存放的器具、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生宿舍内或其它建筑内故意向窗外乱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学校禁烟区域抽烟的,经教育不改者,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4.其他妨害校内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5.违反我校《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严重者,或参与打架未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蓄意报复,泄私愤,挑起斗殴事件,或动手打人,致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件发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5.隐匿、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邮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6.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7.侮辱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事件,均视为算校园欺凌(暴力)。一旦发生这种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于表现不好者、不知悔改者,坚决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9.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者;

2.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宗教宣传不听劝阻者;

3.私自成立各种非法组织者;

4.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

5.违反学校学生证件使用管理规定,或私自涂改、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考试证及其他证件者;

6.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及各种证书、证明者;

7.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

8.从事传销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者;

9.其他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者。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集体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擅自留宿他人,转让或出租床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因高声喧哗、起哄吵闹、及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且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5.在宿舍内乱拉电线、私接灯头,或从宿舍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6.宿舍内发生违纪行为,宿舍成员不加制止或知情不报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7.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在校园内公共场合男女同学交往不当,违反公序良俗,有损校园文明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军训、早锻炼、晚点名、政治活动和参加会议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凡无故缺席,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未获批准续假者、擅自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数(早锻炼、晚点名每次以1学时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1学时计,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达到20学时及以上,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1)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超过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勒令退学。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课时数累加计算。

2.其他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行为,不听从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教育、管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按照我校《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学生考场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在考试中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取消考试资格,不予补考,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由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四六级外语、计算机等国家等级考试作弊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投寄的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学位论文被确认为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在校内参与搓麻将者,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提供赌博器具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5.赌博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盗取、删除或破坏他人相关资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如造成经济损失,须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3.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在网络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公开或散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经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除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者,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单处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凡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卖淫或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以下处理:

1. 受警告(含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者,取消其一学年评优评奖资格。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者在发放前受到违纪处分,停发本次奖学金和《奖学金证书》及助学金;

3.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所受违纪处分情况由学校通报给贷款银行;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如有银行助学贷款的,一律停发助学贷款,并限期归还全部贷款;

4.毕业生离校前如有违纪行为者,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取消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五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程序

1.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所在学院和辅导员协助调查。

2.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学生因违法受到治安处罚或触犯刑律的,由学校保卫处报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跨学院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学院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4.学院内部发生的其他学生违纪,一般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查。

5.凡学生违纪后,其所在学院都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1. 发现学生涉嫌违纪的部门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重要事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

2.负责调查的部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1周内移送学生所在学院,各相关的学院及部门应立即核对本人检讨的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检讨。凡属比照本条例,学生违纪事实清楚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学院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意见,在1周内报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学院的违纪学生处分,处理建议报告,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4.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院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听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听取。

5.根据本条例,凡处分属记过(含记过)以下的,由学院行政会议研究,草拟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凡处分属留校察看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草拟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凡处分属开除学籍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校长办公室拟定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6.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执行

1. 处分决定书作出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四份,一份送交学生,一份送交学院,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

2.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本人。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须告知学生家长。如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根据我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3.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其它不宜公布的处分决定外,视情况,记过(含记过)以下的处分决定在学院内公布;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