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发稿时间:2016-10-11浏览次数:2799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文件的精神,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无力缴纳学费而辍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减免对象

 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贫困学生。

二、申请减免条件及额度

1.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的,其子女在校就读,免收全部学费;

2.父母均已去世,由其他亲属抚养,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一半或全部学费;

3.受意外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全部学费者,视情况酌情予以减免。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凡本学年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2.上学年必修课成绩有不及格科目者;

3.上学年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4.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或不应有的高消费者及具有非必需奢侈消费品者;

5.不参加班集体活动,不愿意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类公益劳动者,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6.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三、申请减免程序

 学费减免申请受理每学年一次。新生入学时设立绿色通道,家庭困难的学生可凭有关证明暂缓付费,在入学后一个月内申请;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必须在每年930日以前提出申请。

1.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健康医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相关证明(由学生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必须是原件);

2.辅导员通过家访、学生座谈会等形式认真调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经辅导员初审同意后,辅导员撰写调查书面报告,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3.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复审后,确定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各学院将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4.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各学院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5.公示5个工作日。

四、减免学费追回制度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生活铺张浪费者;

4.弄虚作假者。对在申请减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除追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