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我校大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加强大学生的金融信用意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6月8日)、《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2.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3.我校在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的助学贷款是无担保(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4.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有关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纳入银行的日常贷款管理。
二、管理体制
我校指定学生处统一管理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经审核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贷款申请送交经办银行;按期向教育部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教委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与经办银行签订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情况变动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和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三、贷款者条件
凡我校在读的全日制专科生(含高职生),未在我校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家庭经济困难;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贷款金额、期限、展期、利率和贴息
1.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含高职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2.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二十年,一般由学生在读期加毕业后十三年还款期组成。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是否展期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具体协商确定。
3.助学贷款在贷款期限中执行统一利率,各经办银行开办的助学贷款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
4.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即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必偿还利息,毕业后贷款学生除偿还贷款本金外还必须偿还100%的贷款利息。
五、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1.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学费贷款采取按学年发放的形式,直接转入我校财务处的学费贷款专用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采取按学年发放的形式,在每学年开学初,经办银行将主动划入借款人专用卡帐户或者活期储蓄存折。具体操作形式由经办银行决定。
2.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一学年办理一次,借款人须在学校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向校学生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不能再申请本年度的国家助学贷款。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新生为录取通知书)、户口本的复印件;(3)由街道或乡镇政府以上有关民政部门开具的能证明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的书面证明原件。书面证明开具年份必须与申请贷款的年份相同,否则为无效证明;(4)有效的《上海健康医学院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5)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4.对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我校学生处在审查该生的有关材料和档案后,会为符合条件的学生统一向银行推荐及见证。
5.经办银行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确认,审批合格的学生需要与经办银行签订正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六、贷款的偿还和变更
1.毕业前,借款学生应当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报学生处备案,若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不得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暂扣毕业证书。
2.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者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或者与银行履行相关手续,有关部门方可以给予办理出国境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或者在我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我校方可以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我校应当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以办理其它相应手续。
3.国家助学贷款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还本付息:①等额本息法;②等额本金法。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商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借款学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本息。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4.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当主动告知贷款银行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罚息部分不享受贴息)。对逾期的贷款,经办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将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以学校为单位公布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
6.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终止贷款,可以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发放。
7.贷款的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如在校期间发生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在校表现不良,以及被学校处分、劝退、勒令退学、开除等情况,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可以要求贷款的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