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发稿时间:2016-10-11浏览次数:2108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要求,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沪财教〔20083号)、《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沪财教〔200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资助对象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上海市奖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健康医学事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学习勤奋,积极上进,上一学年成绩中无不及格现象;

7.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8.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9.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是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获得学校奖学金或学业有明显进步的。

10.由于个人原因缓考的,原则上不予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每年1130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每年原则上按10个月分月将资助款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当年市教委下达我校实际名额,参照各学院困难学生人数和西部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五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同等学习成绩下特困生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初审后,组织相关学生分别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将申请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各学院。

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班组民主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须进行公开答辩),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和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等级,并在本学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并将初评名单和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和复审各学院上报的初评名单和材料,根据市教委当年分配名额产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审核,确定评审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教委。

5.《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归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者应当取消获奖或者受助资格:

1.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3.

 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4.其它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