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发稿时间:2016-10-11浏览次数:3390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的要求,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委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7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奖励对象

第一条 国家、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国家、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健康医学事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5.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

6.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位于前30%,必须在专业领域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奖励或者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表现特别突出的具体标准: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以上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表现特别突出的,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表现特别突出的申请者必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以备审查。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四条 我校国家、上海市奖学金名额根据上海市教委分配而定。

第五条 各学院国家、上海市奖学金名额根据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分配而定。

第四章 评审要求、程序

第六条 国家、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进行公开答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初审后,将申请学生名单及推荐材料报各学院;

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公开答辩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各学院将推荐学生名单和推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和复审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和推荐材料。复审通过后,根据上海市教委当年分配名额产生当年国家、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议。

4.复审通过后,各学院负责组织相关学生填写国家、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每年连续申请,如去年申请过该项奖学金的,今年需重新申请)。

5.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收到上海市财政局与上海市教委下发的奖学金后,将国家、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的银行卡,并颁发国家、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