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毕业生评审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发稿时间:2016-10-11浏览次数:375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表彰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鼓励毕业生艰苦创业,面向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本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比例

 市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各按毕业人数的3%和5%评定。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成绩优良,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市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

3.申请市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

 (2)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且至少获得过一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

 (3)在全国“挑战杯”和全国职业技能等大赛中有突出表现者。

4.申请校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以下荣誉者: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三等奖及以上、社会活动奖、“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其他有突出表现者。

5.能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志愿到农村、基层或者西部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者,服兵役复学者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四条评选要求

 各学院对评选工作要加强领导,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各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严格掌握标准,广泛听取教师、学生意见,在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经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核后,初审名单在学院公示3-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终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定最终名单,市级优秀毕业生须上报上海市教委批准。

第五条 奖励办法

1.市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委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2.校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上海健康医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健康医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3.批准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考试不及格及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学校将报请上级部门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