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了做好我校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文件要求,请各学院认真做好2019-2020学年我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排摸和困难生认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和预科生)。
二、认定标准
以本市2019年特困供养人员标准(1510元/月)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标准(2320元/月)为主要参考依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档。
1.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1510元;
2.一般困难:151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2320元。
这里的收入包含工资、退休金、民政补贴、居委街道等政府资助等一切所得。超过上述标准,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学院可视具体情况,结合学生实际,并经认定评议小组评定,可认定为一般困难或特别困难。
三、认定依据
各学院要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以认定评议小组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因,从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以及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作为参考依据。
四、认定所需材料(无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2.《收入证明》、《务农证明》、《在读证明》等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据实提交,凡涉及项各提交原件1份;
3.户籍证明、低保证明、离异证明、亡故证明、残疾证明、大病证明等家庭类型证明材料据实提交,凡涉及项各提交复印件1份;
注: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再多准备一份《申请表》原件,待11月份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交。
五、组织实施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导师、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学院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构成人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5.辅导员、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学院成立的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须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评审要求与认定流程
1、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学院向申请学生发放《申请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下载相关附件,按要求黑色水笔如实填写。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困难认定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并形成“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意见”,将确定各档次的初评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3、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初评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确定各档次初审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连同学院成立的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加盖学院公章)和学院困难生信息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核意见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5、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上报材料与时间
学院上交材料:
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
2、《困难生认定评议记录(意见)》(纸质版);
3、《学院困难生信息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
4、学院成立的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
注意:《认定申请表》的排列顺序应与《学院困难学生信息表》一致。
材料上报时间:9月30日;地点:新南苑3号楼212;联系人:江娴;联系电话:65880059。
附件:
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上海健康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说明》
3、《上海健康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种证明材料模板》
4、《困难生认定民主评议记录》
5、《学院困难生信息表》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2:上海健康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说明.docx
附件3:上海健康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种证明材料模板.doc
上海健康医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