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学生管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评对象为我校在籍在册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综合素质,评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推荐就业等的依据。综合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综合测评的要求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专业教师代表为组员的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为组员的班级测评小组,测评小组须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辅导员组织实施,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测评一次。
第六条 综合测评工作应在测评学年的下一学年开学后4周内完成。
第七条 测评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公平、公正;要以事实为依据,力争做到动态考核与静态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综合测评内容与计分方法
第八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德育考评、智育考评和体育考评组成。
综合测评分= 德育考评分×30%+智育考评分×60%+体育考评分×10%
第九条 德育考评的内容和计分方法:
德育考评分(100分) = 基本要求(70分)+加分(30分)-扣分(30分)
1.德育考评的基本要求(70分)
(1)基本要求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日常行为规范、生活园区文明规范、心理素质五个方面。
1)政治态度(12分):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政,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
2)道德修养(12分):顾全大局,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有积极的人生态度,学习勤奋刻苦,奋发向上;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3)日常行为规范(17分):行为得体,举止文明,谦诚守信;维护公共秩序维护课堂秩序,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4)生活园区文明规范(17分):爱护公共财物,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自己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归宿就寝,维护正常的作息时间秩序。
5)心理素质(12分):具有良好的责任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具有良好的心理调适和承受挫折能力;能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2)每学期结束前,由辅导员组织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进行德育考评。考评结果须在本班进行公示。两个学期德育考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学年德育考评分。
1)辅导员听取任课教师意见,作为评定依据之一。
2)辅导员根据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的测评情况,在客观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同学意见,对测评结果作适当调整,最后定分。
2.德育考评的加分(30分)
(1)文艺、体育、科技、学术活动
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每次0.2分,累计不超过5分;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奖加3-5分;在省级竞赛中获奖加1-3分;在校级竞赛中获奖加0.5-1.5分;科研成果、创新发明、创作等经省市及以上专业机构鉴定通过的,加3-5分;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加3-5分,校级以上交流文章,最高加2分,校内交流文章最高加1分。
(2)社会工作
1)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加分:校级学生干部、干事(校团委、学生会),由校团委、学生会进行考核,合格加1-5分,并向学院提供加分依据;学院学生干部、干事(学院团委、学生会),由各学院团委、学生会进行考核,合格加1-4分,并向学院提供加分依据;班干部、寝室长,由班级测评考核小组考核,合格加1-4分,加分依据由各班提供。
2)学校各社团(含自律会、广播台)负责人,由校团委、学生会进行考核,合格加0.5-3分;社团社员由社团部进行考核,合格加0.5-1分,参加2个以上社团的社员,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加分依据由社团部向学院提供。
3)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每次0.5分,累计不超过5分。由活动组织机构提供依据。
(3)其他加分
1)社会公益、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酌情加分,但不超过10分。
2)获得文明寝室全体成员,校级每人加3分,院级每人加2分。
3)参加本学期无偿献血的每人加5分。
4)班级获得集体荣誉的,市级以上,每人加2分,校级每人加1分,院级每人加0.5分。
(4)各学院制定的其他加分细则。
(5)其他说明:
1)加分项中,具体分值按照等级相应加分。如文体、科技活动中,国家级竞赛获奖加3-5分,分别是三等加3分,二等加4分,一等加5分,其他等级按照降级进行加分。
2)同类项目得分按照就高原则,不得累计,加分项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3.德育考评的扣分(30分)
(1)惩处扣分:对有违纪行为或者不文明行为的,给予扣分,对于一学年内违纪多次的,扣分累加记入。
类别 | 学院口头警告 | 学院通报批评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查看 |
扣除 分值 | 5 | 10 | 15 | 20 | 25 | 30 |
(注:各级行政处分的年限以处分决定发文之日为准。)
(2)集体受通报批评的,所在集体的学生干部按任职加分值相对应给予扣分,其他学生均扣1分/次。
(3)在学校或者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寝室卫生较差的,寝室成员每人扣1分/次。
(4)学生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者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扣2分/次。
(5)旷课每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三次记一次旷课,扣2分。
(6)各学院制定的其他扣分细则。
第十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德育考核评定不得高于70分(含70分),不得评优。
1.有6学时以上(含6学时)旷课现象的;
2.3次以上(含3次)无故不参加学校院部、班级等集体活动的;
3.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4.违反学校管理条例的。
第十一条 智育考评包括所有考试和考查科目的成绩。
智育考评分=∑(本学期修读必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本学期修读必修课程学分)
必修课程成绩不含体育课和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具体成绩以教务处公布为准。
1.各科成绩以总评、百分制计算。
2.补考成绩不计入;缓考以实际得分计;缺考、作弊以零分计。
第十二条 体育考评
⒈体育考评分(100分)=体育课成绩(60%)+体质健康标准成绩(40%)。体育课成绩以教务处提供为准,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以文理学院体育组提供为准。
2.体质健康标准成绩等级评定:优:90分及以上;良:80分及以上;中:70分及以上;及格:60分及以上;不及格:59分及以下。
3.我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参评三好学生、奖学金等评优活动。
4.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于免修的同学,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其体育素质分按60 分计算。
5.测评所在学期无体育课程,则体育测评分取上一学期体育测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