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4浏览次数:102

第一条 学校实行困难学生认定制度。凡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我校在籍、在册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含高职),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德优良、学业合格,即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困难认定申请,经学校认定后按困难程度可享受学校相关帮困政策。学校帮困助学的主要措施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学费减免、学校贷款、困难学生伙补、勤工助学、帮困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

第二条 学校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和学生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以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主要参考依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2档。

 基本分档标准如下:①特别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且符合其它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除户口条件);②一般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1.5倍(含)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5倍,但低于2倍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且由于学费高额(学费每年10000元及以上,不包括住宿费等其他费用)、或家庭成员(包括父母亲或本人或兄弟姐妹)得大病而需承担巨额医药费、单亲家庭、父母离异、突发自然灾害而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等情况而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困难学生,各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对特殊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可认定为一般困难或特别困难。

第三条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

2.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3.学院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本学年内有效。认定程序如下:

1.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健康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和《上海健康医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应向在校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前,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按要求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并到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社会救助所(外省市学生可以是乡镇民政部门)盖章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

3.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新生及首次认定的学生)以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本学院辅导员,城镇学生同时提供家庭近三个月的水电煤付费原件,学院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材料。

4.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民主评议,并形成“民主评议意见”,将确定的初评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向所在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资助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议,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改。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审核意见”,确定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学院初审名单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同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认定工作应在每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及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汇总后的学校认定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将本学年的《认定汇总表》文本及电子文档一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向学校反映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院每学年将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各项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享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社会资助等高金额的资助:

1.经常抽烟、酗酒者;

2.购买或配备高档手机、高档手提电脑等非必需奢侈消费品;

3.生活不俭朴,经常有超越现有经济能力的消费行为者。

第八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备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