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4浏览次数:1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使学生在社会实践的舞台上更好地锻炼成长,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勤工助学的同学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不得从事商品买卖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做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部门未经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关于勤工助学工作的职责:

1.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及精神,对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对勤工助学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2.对用人部门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审核。

3.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4.协调学生和用人部门之间的矛盾或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5.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

6.为勤工助学学生发放报酬。

7.学生勤工助学信息汇总、存档。

8.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计划、总结。

第七条 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的助管、助教、助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的生产为主要内容。提倡结合学生的能力和专长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应是具备良好的自身素质、学有余力的本校学生。受过校级处分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须本人提出申请,到勤工助学办公室报名登记并接受统筹安排。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困学生。

第十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原则上不影响学生学习,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制止并视情节轻重报学生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报酬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支付原则是“培养能力为主,经济补偿为辅”。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校内按小时计酬,根据上海市教委相关规定,原则上不低于8/小时;校外酬金标准不应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任何用人部门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将根据实际运作的情况及时加以修订、补充,使其不断完善、发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